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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84.12.13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2.08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0.26一百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8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特設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為研議及規劃全校通識教育發展之決策單位。有關通識課程之研擬,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審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委員四~六人;大學部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會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職掌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決定。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畫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複審。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諮詢費)、交通費。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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