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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5年4月14日 院務會議通過

115年5月14日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下稱本學院)為辦理本學院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規,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學院院長(兼召集人)。若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程自學程會議推薦非兼任學程主管之專任教授四人,送交院務會議推選之,各單位至少須有一名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本學院各學程非兼任學程主管之專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他院或校外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學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

二、名譽教授之聘任。

三、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

四、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依相關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學程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審議。本學院教師聘任審查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學程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學程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學程代表列席說明。

學程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本學院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本會代為議決。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未達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若同時為學程教評會或校教評會之委員時,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僅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需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本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