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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外國學生優秀學生獎學金複審要點(115年起入學外國學生適用)

 115年2月24日理學院114學年度第6次主管會議通過

115年3月5日理學院114學年度第7次主管會議通過

115年4月20日國際事務處核定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理學院(下稱本院)為辦理「外國學生優秀學生獎學金」之複審,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115年起入學外國學生適用)訂定本院外國學生優秀學生獎學金複審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    獎學金適用對象:自 115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修讀學位及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適用本校外國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之外國學生。

 

三、    獎學金項目與金額

(一)  學士班學生:免學費,每月獎學金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000元。

(二)  碩士班學生: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全免,每月獎學金上限 15000元。

(三)  博士班學生:

1.        學雜費(含基本學分費)全免,每月獎學金上限20000元。

2.        指導教授可視情況提供配合款。

(四)  除上述獎學金金額外,本院或各系所得以自籌經費,自行增加獎學金金額。

(五)  採每年續領機制,續領學生之獎學金項目與金額原則上與入學時獲發時相同,惟本院得視當年度經費狀況調整。

(六)  本院外國學生獎學金可於各系所及各班制間流用。

 

四、    新生申請條件

(一)  申請人應具優良學業成績及研究潛力,且未同時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獎助學金。

(二)  指導教授規定:博士班申請人應已確定指導教授為原則。入學後無指導教授之獲獎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學前確定指導教授,始得領取獎學金,否則取消獲獎資格。

 

五、    舊生續領條件

(一)  前點獲獎生修業滿一學年仍在學,且學業表現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學士班學生:前一學年班成績排名前50%或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且獲導師推薦。

2.        碩士班學生: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修得各系所規定畢業課程12學分以上,且獲指導教授推薦。

3.        博士班學生:歷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修得各系所規定畢業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以上,並獲指導教授推薦;就讀四年級者,應於第三學年結束前通過博士班資格考。

六、    審查程序與標準

(一)  由本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與副院長及相關系所代表組成獎學金複審委員會。

(二)  申請案由各系所初審通過,備齊有關資料送院彙整。經本院獎學金複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審查結果送本校國際事務處核備。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自115學年入學新生起適用)辦理。

 

八、    本要點經本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送國際事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