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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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資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資訊研究所教師合聘辦法 |
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5日經所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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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醫學資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師資陣容、提升教學課程內容、整合各相關系所之師資,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以下簡稱成大教師合聘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專任教師得於每年12月31日前,擬定初聘之合聘教師名單,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本所所長提請本所所務會議審議,若獲得通過合聘,則依照成大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與作業程序,徵求其原任教之系所教評會同意後,報請學校發給一年期之合聘聘書。 第三條 合聘教師於本所所享有之權利及義務,以本所組織章程為依據。若原屬非資工系專任教師者,須遵循下列規定: 1. 得擔任本所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 2. 得以本所教師名義向外界申請研究計畫、研討會補助及發表論文。 3. 於原系所開授之課程中,每學年至少有一門課程與本所合開。 4. 得列席本所所務會議。 第四條 本所合聘教師之續聘,應先送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再經合聘單位雙方同 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五條 本所合聘教師未經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則視同停止合聘。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