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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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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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辦法。 二、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系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本系主管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系主管召開系學術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本系主管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三、研究生依本辦法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四、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