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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97年1月23日所務會議通過

97年3月13日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8月9日所務務會議通過

107年9月20日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月24日校核備

一、 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二、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至少五個月前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本所所長亦同時擔任醫學系生化學科主任之職務。

三、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另由所內專任教師推薦五位委員,其中有一位所外委員,唯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四、 所長候選人應其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五、 推選作業原則:

1.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1).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2).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3). 服務表現及績效

(4).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2. 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退, 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六、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七、 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 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八、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全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全所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主管職務。

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十、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識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