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92.11.26 第148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5.09 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5.27第15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21 99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5.11第1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2.26第17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3.13 102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9.23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1.18第1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3.07 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4.20第18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5.17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6.15第1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9.26第1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03.26 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05.05第2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06.02 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1.09.21第21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12.22 111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2.03.08第2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教師致力於通識課程之教學,提高教學效果與培育學生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通識課程優良教師,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 申請時近六年內在本校任教通識課程滿六學期以上,並於申請當學年度有開設通識課程之專任教師。

       (二) 最近二年內參加至少二場校內外通識教育研習活動。

三、通識課程,係指經通識教育委員會審定開授之課文課程、領域、融合通識及踏溯台南課程。

       語文課程分基礎國文及外國語言。

       領域通識課程分五領域: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與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健康及科際整合。

四、通識課程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語文課程由文學院課程委員會推薦候選人至多二名;領域通識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與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健康、科際整合等五領域課程委員會推薦候選人,每領域至多二名。

        通識總整及踏溯臺南課程由課程委員會推薦候選人至多二名。

五、通識課程優良教師之遴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進行遴選,由通識教育中心提供當學年第一學期及前一學年第二學期之教師相關資料,經各領域課程委員會初審後再向通識教育委員會推薦。

      通識教育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六、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名額:

       (一) 語文課程至多一名;人文學領域、社會科學領域、自然與工程科學領域、生命科學與健康領域、科際整合領域,各領域至多一名;競爭性名額至多一名。

       (二) 競爭性名額由獲得人文學及社會科學領域課程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與通識總整及踏溯台南課程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合併競爭。

七、獲選優良教師除頒予獎狀公開表揚外,另頒發獎勵金新臺幣十二萬元,並得推薦參與本校全國優良教師推薦遴選。

八、已獲本獎勵之教師兩年內不得連續受獎。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或教育部「教育部專案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並得視經費收支情形,彈性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所增加之經費由教育部「教育部專案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