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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為推動本系所課程規劃與發展,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簡稱本會)之組成如下:

    (一) 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 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系上遴選專任教師 4 至 7 人(含合聘)擔任。

    (三) 校外委員:1 名;召集人聘請校外學者、業界、系友擔任。

    (四) 學生代表 1 名。

三、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 規劃、審議本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 訂定外系學生選修本系之雙主修及輔系修讀學分數及課程。

    (三) 定期檢討與修正本系課程內容、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四) 有關本系課程或教學之協調、整合或改進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五、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二) 校外委員若無法出席,得委請代理人出席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三)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系課程增設、變更或刪除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課程提案表」提至本會審查。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