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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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博士班修讀辦法(114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
九十八年一月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教務處核備通過 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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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生命科學系(下稱本系)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博士班研究生之入學註冊、選讀、修讀年限、學分、成績、轉所、畢業及學位等,依本校教務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組成博士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會由指導教授、三位校內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及一位校外委員(相當於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等職級),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通過後組成,指導教授為委員會召集人並負責推薦其他委員。如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於一學期內重新組成指導委員會。 第三條 本系研究所委員會為加強研究生基礎生物學科能力,得指定研究生選讀大學部相關研究領域基礎課程,全部課程及格後始得提出資格考試。相關研究領域基礎課程,由本系研究所委員會及課程委員會訂定之。 第四條 博士論文指導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研究生之主修、輔修、補修課業及研究。 二、審定研究生修讀博士學位之資格。 三、審核博士候選人之研究成果及批准博士論文初稿之撰寫。 第五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4學期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0學期。未依規定年限完成者,將依校規勒令退學。 二、博士生需修習專業選修14學分以上及通過英文畢業門檻後始得申請。 三、資格考委員會由三人組成(不得含指導教授),其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並經研究所委員會核定。 四、每學期結束前得申請辦理一次,申請時須檢附申請書(含經費)、論文計畫書及英語畢業門檻通過證明。 五、考核成績達70分以上始為通過。 六、博士班研究生若更換指導教授,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博士班英語畢業門檻,依下列標準擇一認定: 一、托福iBT 76分以上。 二、雅思IELTS 5.5級分以上。 三、多益TOEIC 785分以上。 四、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若曾於國外大學就讀,可檢附該校入學許可證明及入學英文能力標準,提供本系研究所委員會審核,如認符合標準,視為通過英語畢業門檻。 五、如未能依第1款至第4款規定通過英語畢業門檻者,得修習本校語言中心開設之英語能力檢定相關課程2門或研究所線上英文課程,且通過課程考核取代之。 第七條 博士班研究生欲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者,應於學位考試一個月前提出,且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通過博士班資格考。 二、博士班研究生在學位考試前,須以第一作者身分,於具評審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並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發表或已接受之論文達兩篇。 (二)發表或已接受之論文一篇,且該期刊於所屬領域之排名為前10%(ranking≦10%)。 三、英文檢定能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四、學位考試須在系上舉行公開演講。 第八條 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研究生於撰寫論文初稿前,須向本系提出口頭研究報告,且經其論文指導委員一致同意後始准撰寫論文。 二、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時,須依照本校規定格式,繕寫研究論文及論文摘要。 三、論文指導委員會應推薦校內外教授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並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核准後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分決定,評分以一次為限,70分以上為及格。成績以全部考試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及格,且全體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及格者,方為通過。學位考試未通過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通過者應勒令退學。 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逕攻博士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