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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97.10.23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9.08 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1.18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2.14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07.23 一百零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9.11一百一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生命科學系(下稱本系)為規範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等事宜,特依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且指導教授須為本系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系規定並經系主任同意。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除應符合本原則等相關規定外,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召開研究所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論文指導關係之任一方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時,當事人得請求本校性平會密件函知系(所),終止指導關係。

(四)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指導關係情形。

四、研究生選擇更換之指導教授,應以該年度該組未收滿學生之教師為優先。若該組未收滿之教師均無指導意願時,方得選擇配額已滿之教師,但須以該組教師為優先。

五、碩士班研究生若擬申請更換組別,修業須滿一學期,經原組別與擬轉入組別之雙方指導教授認可,並經系主任核准,始得為之。申請更換組別以一次為限,一經核准即不得再返原組別。

六、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本系應協調雙方簽署「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協議書」,並應於 1 個月內做出協調結果,以書面通知研究生及指導教授。

本系因第三點第三款事由進行協調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辦理,且不得運用可能形成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之方式為之。

七、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交本系研究所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八、本原則經本系研究所委員會與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