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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公共衛生學系(下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評量,依
據 校教師評量要點及醫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 要點。
二、 系專任教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稱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醫學院教師
評審委員會(稱本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校講座及經 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
    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 曾獲稱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 15 分者:
      1. 教學類: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 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 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 研究類: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稱本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 甲下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 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 服務與輔導類:
        (1) 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 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 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服
    務與輔導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
    一件計之。
三、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稱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
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 曾獲 校教學傑出奬一次或教學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曾獲 校輔導傑出奬一次或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四) 校特聘教授。

    (五) 院年度最佳論文獎或曾發表 Impact Factor 5.0 以上之期刊或該領域排
    名百分之五以內的期刊下若該領域若少於 20 種期刊則以該領域排名第
    一的期刊)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以上,並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六) 任職期間經 校或 院推薦出任建教合作醫院之正、副院長或學術研究
    機構下如中研院、國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政府行政機構之一級以
    上主管且貢獻卓越者。

四、 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五年內為準(,各項評量
項目分數之計算依據 系教師評量審查意見表評分,分數四捨五入採計至小
數點第二位,並檢附各項佐證資料,依序標示排列清楚。
    (一) 審查評量項目如稱:
      1. 教學評量項目(:包括教學時數、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課程
      負責人、學生反應、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
      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
      壁報或口頭報告、遴選之優良教師及主管教學績效評分。
      2. 研究評量項目(:包括列出近五年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專書
      及專利、獲得研究計畫之件數及補助金額。
      3. 服務與輔導評量項目包括:論文指導、協助高中宣導、期刊審查、
      對 校、院、系/所內之服務、參與國際事務、專業才能與成果、社
      團活動與學生輔導、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遴選之優良
      導師、服務與輔導績效評分。
    (二) 評量標準:分為 A、B、C 三組,由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受評成
    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 70 分以上者,為評量通
    過。
      1. A 組:教學 40%、研究 30%、服務與輔導 30%。
      2. B 組:教學 30%、研究 40%、服務與輔導 30%。
      3. C 組:教學 35%、研究 35%、服務與輔導 30%。

五、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 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
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 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
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 系專任教師依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
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系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
服務與輔導之方向與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系教評會應通報院教評會給予適當
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不得擔任行政

主管或單位主任推選委員會委員;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
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 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
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
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 受評量教師應於 3 月 1 日前將審查資料送至系教評會,系教評會應於 4 月 15
日前完成辦理初審。
十、 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
嬰、侍親及懷孕產假下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
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本,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
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系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向院教評
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
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三、 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 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經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