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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下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
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及醫學院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申請升等之送審人除須
符合本校及醫學院之升等規定外,亦須符合本系之升等考核標準。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資格,分述如下列各款: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
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
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中華民國(下同)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
中斷,得依修正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
應依本辦法辦理。
三、申請升等教師於國外研究期間完成之論文不得送審升等教授職等。
四、送審人研究論文積分、篇數及研究計畫,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研究論文積分計算,各組升等職級標準如下表:
| 升等職級 |
積分標準 |
| 教授 |
450 |
| 副教授 |
300 |
| 助理教授 |
230 |
(二)各升等職級之研究論文標準如下:
1.升等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具獨創性見解或重要突破,發
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高度影響力,在國內外相關領域具學術聲望,取
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
論文為該領域前 20%或 IF≧5。
2.升等副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有持續性、獨立研究方向之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發表,並有具體之貢獻,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有相當聲
譽,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
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 30%或 IF≧4。
3.升等助理教授職等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並有獨立研究
之能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
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 40% 或 IF≧3。
4. IF≧10,可抵本目之第 1 至 3 細目規定之該職等二篇 SCI、SSCI、EI 原始著
作論文。
5. IF≧20 達一篇以上,可送審各職級之升等。
6.若送審論文刊載於本校醫學院「期刊實質審查」,申請人得提供投稿過程同儕
審查之完整紀錄(例如 cover letter, decision letter(s), rebuttal letter(s)),作為實
質審查之參考。
(三)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研究計畫標準如下:
1.升等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中研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
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三年以上。
2.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中研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
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二年以上。
3.如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於五年內擔任本校、院(含附設醫院)研究計畫主持人二
年,可抵前揭研究計畫一年,且折抵以一年為限。
(四)85 年 8 月 1 日以後進用之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於限期升等屆滿前一年,不受
上述一至三目規定之論文積分、篇數及研究計畫件數限制,得提出升等。
第三條
申請時間及評審程序等,分述如下: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一日前(八月一日升等)或九月一日前(隔年二月一日升等)。
擬二月一日升等者,僅適用於 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
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送審
人應準備下列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
(一)升等檢核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升等教師個人資料表。
(四)個人學術生涯說明。
(五)公共衛生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
(六)教學考評之相關資料:
1.教學情形表(校訂表格一)。
2.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表(校訂表格二)。
3.教學相關佐證資料。
(七)研究考評之相關資料:
1.公共衛生學系教師升等研究成果計算表。
2. ※著作目錄表(校訂表格四)。
3. ※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執行及申請之校外研究計畫表(校訂表格五)。
4.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的影響說明(校訂表格六)。
5.與同領域同等級參考對象在學術研究之比較表(校訂表格七)。
6.※擬送審之著作(須符合第五條規範)。
(1)※合著著作(代表作)貢獻說明書(校訂表格三)。
(2)※送審著作如已被接受但尚未出版者請附接受函。
(3)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之 SCI、SSCI 期刊排名。
7.※與研究相關之說明。
(八)服務與輔導考評之相關資料:
1.服務與輔導情形表(校訂表格八)。
2.服務與輔導相關佐證資料。
(九)送審資料之總結摘要。
(十)校內、外相關人員迴避名單。
(十一)上述之電子資料檔案。
註:標示「※」之各項,系教評會通過後,請依規定另準備外審資料,辦理外審作業。
二、送審人經系教評會確定資格後,若有需求得薦請專家(校內外)評審論文。如為
教材著作,應說明其中之研究成份及其重要性。
三、系教評會根據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送審資料;進行公正客觀的審查,由委員共同
評核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並給予評分(填寫評分表),評定
其升等資格。
四、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之分數須達 70 分以上,且依各組別加權後前述三
項之平均分數需達 75 分以上。系教評會經充分討論後投票決定,必要時得予送
審人書面或口頭說明。經系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向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四條
審查計分標準如下列各款規定:
一、分為 A、B、C 三組,由送審人自行選擇審查組別,各組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
究等項目之權重比例如下:
(一) A 組:教學 50%、服務與輔導 10%、研究 40%。
(二) B 組:教學 30%、服務與輔導 10%、研究 60%。
(三) C 組:教學 20%、服務與輔導 40%、研究 40%。
二、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
職後為準(除高資低聘者外,每一篇論文不得重複計分)。各項分數之計算依據
本系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評分,分數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且各項實
得點數之總和,不得超過100分。
三、本系關於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之評分項目及分數如下,送審人須檢附
各項佐證資料,並依序標示排列清楚:
(一)教學:依基本及加分評量兩項評估。
1.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100 分,項目包括:
(1)教學時數【30~40 分】
(2)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0~10 分】
(3)課程負責人【0~20 分】
(4)學生反應【0~30 分】
2.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95 分,項目包括:
(1)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0~20 分】
(2)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須舉出實例【0~10 分】
(3)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0~15 分】
(4)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0~20 分】
(5)系/所推舉之優良教師【5 分】;院優良教師【10】;校特優教師【20 分】
(同年擇最高分計)
(6)其他非上述各項所列之教學相關資料,須自行陳述並佐證【0~10 分】
3.主管評語及評分【0~10 分】
(二)研究:依論文積分評估。
1.歸類計分:升等教師之歸類計分以取得現有職位後發表之論文計算,每篇以
C×J×A 評分後,Σ(C×J×A)即為所得分數。
(1)論文性質(C)
論文性質分類 採計分數
A.原始論著 3 分
B.研究簡報 2 分
C.案例報告 1 分
D.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一年一篇為限 2 分
(2)學術論文刊登雜誌(J)
I.國外 SCI、SSCI 期刊排名百分比 採計分數
IF>10 IFx1.5
IF>5 IF
排名≦5% 8 分
5%<排名≦10% 6 分
10%<排名≦20% 5 分
20%<排名≦40%(或 IF 3.000 以上) 4 分
40%<排名≦60%(或 IF 2.000 以上) 3 分
60%<排名≦80% 2 分
排名 80%以後 1 分
II.其它國內外雜誌排名 採計分數
醫學教育、台灣公共衛生雜誌 2 分
台灣醫學、護理研究、物理治療、台灣職能治療期
刊、臨床心理學刊、生物醫學暨驗科學雜誌 1 分
TSSCI、EI 期刊 1 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優良期刊 1 分
Index Medicus 1 分
其它國內期刊 0.5 分
(3)作者排名(A)
作者序 採計分數
第一或通訊作者 5 分
第二作者 3 分
第三作者 1 分
第四作者及以後(最多四篇為限) 0.5 分
相同貢獻作者之計分
· 有 2 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 90%計分,
如發表於 IF≧6 或排名≦10.00%之期刊論文其加權分數以 100%計分。
· 有 3-4 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 60%計
分,如發表於 IF≧10 之期刊論文其加權分數以 100%計分。
· 有 5 位及以上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 30%
計分,如發表於 IF≧20 之期刊論文其加權分數以 100%計分。
· 相同貢獻之作者均與其最先一位視為同一排序,之後一位作者之排序則
以其在所有作者中之實際序位計算加權分數;以上計分若未達 0.5 分者
均以 0.5 分計分。
2.專業書籍:
(1)博士論文 60 分、碩士論文 30 分(本項不適用於副教授及教授職等)
(2)專業書籍(每章 10 分,最多 40 分)
3.專利技轉
(1)專利(國內每項 30 分,國外每項 60 分,同專利不同國家以僅可計算
一次,最多 120 分)
(2)技術移轉收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七十萬元每項 30
分;
七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每項 60 分;
二百萬元以上每項 120 分。
(三)服務與輔導:
1.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100 分,項目包括:
(1)符合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採計 6 分,每超過一年
得採計 1 分,專任老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該期間年資最
多採計一年【6~10 分】
(2)擔任博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每位學生每年 10 分【0~20 分】
(3)擔任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每位學生每年 3 分【0~10 分】
(4)擔任大專生計畫之指導老師,每位學生每年 3 分【0~10 分】
(5)擔任大學部學生專題或實習之指導老師【0~10 分】
(6)擔任考官、典試委員或命題委員【0~10 分】
(7)協助高中及海外宣導作業【0~10 分】
(8)專業技術證照【0~10 分】
(9)受學術機構邀請主持或發表專題演講【0~10 分】
(10)國際性科學期刊審查委員(Reviewer)【0~10 分】
(1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初審委員【0~10 分】
2.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 100 分,項目包括:
(1)對校、院、系/所內之服務【0~20 分】
(2)參與國際事務【0~20】
(3)專業才能與成果【0~20 分】
(4)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0~10 分】
(5)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0~20 分】
(6)導師【5 分】;系輔導優良導師【10 分】;院輔導優良導師【15 分】;
校輔導傑出導師【20 分】(同年擇最高分計)
3.服務與輔導主管評語及評分【0~10 分】
第五條
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職等者,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升等教授職等者,
代表著作至少須有二篇為通訊作者。代表著作須掛有本校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為研究
機構名稱。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
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
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系得要求該
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
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
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
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
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
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
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醫學院查核並
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
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
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
證明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送審人送審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
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七條
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辦理外審單位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審查結果為不合格時,辦理外審單位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
人。
審查過程中,若有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
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本校醫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通過後,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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