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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班一般入學招生審查原則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14.12.17)

一、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下稱本系)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國立成功大學招生考試辦理審查面試作業要點」以及「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班招生共同注意事項」,訂定本原則。

 

二、本系博士班一般入學審查委員會,由系主任推薦臺灣史、中國史、世界史教師每領域至少一人,一共至少五人組成。審查過程分為「書審」與「面試」兩階段。

 

三、報考人須按照簡章規定,提出本系師資中適合指導報考人的老師,做為審查委員會之審核參考。

 

四、本系招生單位須告知被指名老師,於「書審」階段將報考人資料送予該位老師。被指名老師得提供意見,做為審查委員會之審核參考。

 

五、本系老師若為報考人之曾經論文指導老師、本次報考人之推薦人,而該老師又擔任當年度的審查委員,則須迴避該報考人之書審與面試,不予評分。

 

六、審查過程分「書審」與「面試」兩階段,「面試」完畢後,根據兩階段之成績加總排序,經審查委員當場進行討論與確認,決定錄取名單。

 

七、本原則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辬理。

 

八、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