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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 ||||||||||||
110年12月23日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4月14日 110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通過 114年1月7日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教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4年3月31日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6月24日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1月19日 114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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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地球科學系(下稱本系)為規範教師升等審查項目分數計算事宜,依據本系教師升等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成果,應達下列門檻︰ 一、教學成果︰基本門檻須達70點以上,點數以送審人提出升等當學期末前成果累計之。 (一)授課︰ 1.符合「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點規定最低授課鐘點數 者,核給基本點數50點,每增加一個鐘點數,加1點。 2.送審人應依本校「教師歷年授課明細」記載之鐘點數提供計算表,以供核實。 (二)最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 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量化之平均值為4.5以上(含)至5.0者,核給18-20點;4.0以上(含)未達4.5者,核給 16-18點;小於4.0者,核給之點數應小於 16點。 (三)曾獲優良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 屬於系級獎勵者,核給3點;屬於院級獎勵者,核給5點;屬於校級獎勵者,核給10點。 二、研究成果︰基本門檻升等副教授者須達25點、升等教授者須達35點以上,點數以送審人提出升等申請截止日前累 計之。 (一)論文須發表或被接受於國內外各學術相關領域排名列於Web of Science Q1至Q4類之專門期刊。 (二)前目Q1至Q4歸類以論文發表當年度歸類為原則,若當年度尚未歸類,則以前一年度為原則。計點標準如下 表:
三、服務與輔導成果︰基本門檻須達70點以上,點數以送審人提出升等申請截止日前累計之。 (一)曾擔任導師一年及系上任一委員會委員二年者,核給基本點數50點。未取得基本點數者,不得提出升等。 (二)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再加計點數︰ 1.兼任行政職務二級主管以上者(含院、校),加10點。 2.符合留校情形及未違規校外兼職兼課者,加5點。 3.擔任導師,每增加一年,加5點。 4.擔任系各委員會委員,每增加一項,加3點。 5.擔任院、校各委員會之委員,每增加一項,加5點。 6.曾開授各學程及通識教育課程者,加3點。 7.曾任社團活動指導與生活輔導者,加10點。 8.承接建教合作且累積金額超過30萬者,最高加10點。 9.其他服務項目,每項至多加3點,最高累計加10點。 第三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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