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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教室暨公共空間借用辦法

114 年 9 月 8 日儀器小組會議通過
114 年 9 月 25 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管理及維護本系教室暨公共空間之借用, 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
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設施,並不提供其他服務。
第三條 借用原則
( 1) 以本系教學及活動為第一優先
( 2) 除本系教學及活動時間外,優先予校內其他單位或教師借用。
( 3) 校外機關或團體申請後,以通過本系核准先完成繳費手續者優先借用。
( 4) 周末假日、下班時間除校內教學及活動外,原則上不便外借。
第四條 借用程序及收費規定
( 1) 本系教師請於 2 樓系辦公室登記教室課程或活動使用時間。
( 2) 校內其他單位或教師請於活動或課程兩週前,以校內簽呈說明活動內容及時間會本系
辦理, 經本系核准後通知借用人或單位始可使用。
( 3) 校外機關或團體,請於活動或課程兩週前, 填寫本系教室暨公共空間借用申請表, 並
檢附活動內容。經本系儀器小組召集人及系主任核准後, 通知借用人或單位,完成場
地使用費之繳費手續始可使用。
( 4) 1、 2 樓教室暨公共空間收費標準 :
中午 12 點前, 4 小時以內收費 20000 元, 下午 5 點以前, 9 小時以內收費 40000 元,
費用種類為場地使用費。 教室暨公共空間為 C101、 C102 研討室及 3171、 3172、 3173、
3174、 3175、 3176、 3177 教室。 未經本系同意,不得在任何廣告文宣或活動說明中
提及場地借用之外與本系相關事務,違者將沒收場地使用費並禁止借用。
( 5) 申請獲准後, 如借用人或單位中途放棄無法如期使用, 應提早通知借用單位取消使用
或變更使用日期。如借用單位取消借用,已繳費部分經本系儀器小組召集人及系主任
審核其取消原因, 同意後, 可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 6) 借用人或單位經本系同意借用後,如本系遇特殊情況無法外借時,得提早通知借用單
位取消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如借用單位取消借用,本系得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借用人或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額外賠償。
第五條 責任歸屬
( 1) 經核定借用後, 不得私自轉借或變更活動性質及內容。
( 2) 借用期間全面禁煙, 離開時請將個人物品帶走,本系不負保管之責。
( 3) 活動時請自行維持教室內安全及秩序,待活動結束後將教室回復原狀並清潔場地。未
依正常使用而造成教室設備之毀損或遺失,需負相關設備賠償之責。
( 4) 借用人或單位應遵守借用教室內之相關告示及管理人員之勸導。
( 5) 借用人或單位如有違背上述有關規定,本系得隨時終止出借場地,日後得拒絕受理其
任何申請。
( 6) 依學校規定,本系出借場地不得使用有資安疑慮的資通訊產品。
( 7) 借用期間如遇停電、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本系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儀器小組會議通過並送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