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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修業要點

106.8.22 106學年度第1學期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委員會議通過
114.3.6 113 學年度第2 學期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之學生,在修讀相關學程課程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位學程二年級以上學生,應於開學一周內,向學位學程辦公室提出輔系專長之申請。

本學位學程學生得申請變更專長,但以一次為限。

三、本學位學程學分費及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文學院收費標準收費。

四、本學位學程學生畢業應至少修滿128學分,並修讀完成本學位學程核心課程,合計共18學分。核心課程另行公告之。

五、本學位學程學生須在本校任一學院修習 50 學分以上,且符合該學院任一學系之輔系標準,達成修習標準者,授予該學院學系之學士學位。修業期滿,其學位授予如下:

(一) 修習文學院課程者,授予文學學士。

(二) 修習理學院或生科學院課程者,授予理學士。

(三) 修習管理學院課程者,授予管理、管理科學或商學學士。

(四) 修習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或規劃設計學院課程者,授予工學學士。

(五) 修習社會科學院課程者,授予理學、政治學或經濟學學士。

如有特殊情形,由學程委員會決定。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本學程委員會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