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並參 考「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為提升博士班研究 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術素養,特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委員會」),並訂定本細則。 |
| 第二條 委員會之考試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成包括應用數學研究所所長(以下簡 稱所長)、當年度課程小組召集人、命題老師、應考學生(以下簡稱考生)之 指導教授(或導師)。所長為委員會之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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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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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資格考採筆試方式進行。 |
| 第五條 資格考筆試得於每年二月、八月各舉行一次,博士生須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向 系所承辦人員提出考試申請,每次限報考兩科。 |
| 第六條 每門考試科目成績達70分(含)以上者為通過,49分(含)以下者為未通 過。成績介於50至69分之間將由委員討論並決議是否通過。 |
| 第七條 考試科目:自下列8科中選擇應試,每次至多選考2科。 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偏微分方程、機率論、數理統計、數值分 析、數學規劃、微分幾何。 |
| 第八條 命題老師由所長聘請所屬領域或該課程之授課老師擔任。 |
| 第九條 考試時間為每科3小時,試卷一律彌封。 |
| 第十條 命題老師批閱完試卷後,由委員召開會議審議,並依據委員會決議,系所承 辦人以書面通知應考學生各科目之通過情形。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若有疑義, 應於收到通知後一週內向系所承辦人提出成績複查申請,且複查以一次為 限,複查方式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
| 第十一條 博士生須於入學後七學期內(休學期間不計)通過2科考試,其中「分析通 論」與「代數通論」至少須通過其中1科,方可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該資格者,將報請學校予以退學。已取得資格者,不 得再提出考試申請。 |
| 第十二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