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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114.03.10 課程委員會修訂

114.03.20 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應用數學研究所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114.03.10 課程委員會修訂

114.03.20 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並參 考「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為提升博士班研究 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術素養,特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委員會」),並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委員會之考試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成包括應用數學研究所所長(以下簡 稱所長)、當年度課程小組召集人、命題老師、應考學生(以下簡稱考生)之 指導教授(或導師)。所長為委員會之召集人。

第三條 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第四條 資格考採筆試方式進行。 
第五條 資格考筆試得於每年二月、八月各舉行一次,博士生須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向 系所承辦人員提出考試申請,每次限報考兩科。 
第六條 每門考試科目成績達70分(含)以上者為通過,49分(含)以下者為未通 過。成績介於50至69分之間將由委員討論並決議是否通過。
第七條 考試科目:自下列8科中選擇應試,每次至多選考2科。 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偏微分方程、機率論、數理統計、數值分 析、數學規劃、微分幾何。 
第八條 命題老師由所長聘請所屬領域或該課程之授課老師擔任。 
第九條 考試時間為每科3小時,試卷一律彌封。
第十條 命題老師批閱完試卷後,由委員召開會議審議,並依據委員會決議,系所承 辦人以書面通知應考學生各科目之通過情形。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若有疑義, 應於收到通知後一週內向系所承辦人提出成績複查申請,且複查以一次為 限,複查方式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第十一條 博士生須於入學後七學期內(休學期間不計)通過2科考試,其中「分析通 論」與「代數通論」至少須通過其中1科,方可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該資格者,將報請學校予以退學。已取得資格者,不 得再提出考試申請。 
第十二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