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科技系統碩士學位學程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14.05.08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114.06.12  113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智慧科技系統學位學程(下稱學程)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教師申請升等,應填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依學程所訂時程備齊有關資料,由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學程教評會)辦理初審,初審通過後向院推薦。

 

第三條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考評,以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或聘任現職期間為準。

教學考評包括所開授之課程、教學情形與績效及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等,送審人應填具下列資料,以供考評參考:

一、教學情形表。

二、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表。

三、教學實踐或其他教學計畫績效表。

研究考評之送審類別及規定,除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外,送審人應填具下列資料,以供考評參考及外審之用:

一、合著著作(代表作)貢獻說明書:詳列送審人與合著人貢獻說明,合著人簽名蓋章,單一著作人者免填。

二、著作目錄表:請依附註分類填寫,並註明出版時間之年月。

三、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執行及申請之校外研究計畫表。

四、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的影響說明。

五、送審著作如為已被接受但尚未出版者,請附接受函。

六、與同領域同等級參考對象在學術研究之比較表(選填)。

七、若以技術報告送審者,請提供有關專利、技術轉移或創新之成果、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報告或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並詳述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

服務與輔導考評包括對學程、學院、學校之特殊貢獻或服務,諸如兼任行政職務、輔導社團活動、協助學程或對校內制度之改進有所建言、向校外爭取到經費或設備有助學程發展等,可填具服務與輔導情形表,以供考評參考。

 

第四條    教師升等之審查,申請人可依據本身於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項目之實際績效表現,於下列所訂評分比例中擇一進行審查:

A組(一般比例):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B組(教學著重):教學50%、研究30%、服務與輔導20%。

C組(研究著重):教學30%、研究50%、服務與輔導20%。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考評細目如下:

一、教學:

(一)最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

(二)上課情形(曠課、遲到早退、無故調課等)。

(三)教學年資與經驗。

(四)學生專題與論文指導情形。

(五)對學程、學院、學校之教學政策配合情形。

(六)曾獲優良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

(七)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及其他教學計畫相關成果與獎項

(八)其他有關教學上的特殊表現。

二、研究:

(一)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技術報告、專利或其他出版品等。

(二)主持研究計畫成果。

(三)曾獲國內、外學術研究之獎項及榮譽。

(四)主持產學合作計畫成果。

(五)其他有助於送審人研究評量之證明。

三、服務與輔導:

(一)協助本學院行政事務表現情形。

(二)留校情形及是否違規校外兼職兼課。

(三)擔任導師之表現情形。

(四)校內各種委員會職務之參與情形。

(五)各學程或通識教育課程開授配合情形。

(六)社團活動指導與生活輔導情形。

(七)其他有關校內外服務之表現情形。

 

第五條    依據送審人所提資料,分別就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項,由教評會委員對申請人參考第四條各項(學程教師升等之審查標準與計分方式)進行評分。三項之平均分數各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委員人數至少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視為合格。

前項評審合格者,再就學程申請升等之各級教師品德操守及各類表現等審慎綜合考評,進行升等之投票,決定推薦升等之人選。

 

第六條    送審人評審未合格或未獲推薦,學程教評會應以書面告知理由。送審人如有不服,得於一週內以書面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程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