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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場地租用收費管理要點

114年6月11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年6月20日奉校長核定實施

一、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為本系)為有效管理及維護場地設備,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下列力行校區社會科學院之空間:

(一)南棟1樓法律系80105教室。

(二)北棟1樓法律系80109教室。

(三)南棟2樓法律系80207教室。

(四)北棟2樓法律系實習法庭。

(五)南棟7樓法律系會議室。

(六)南棟7樓法律系研討室A。

(七)南棟7樓法律系研討室B。

(八)南棟7樓法律系研討室C。

 

三、各場地以本系教職員、本系學生優先使用為原則,校內其他單位及校外機關、團體申請租用時,限使用於非政治性、非宗教性之學術演講、會議或其他活動。

租用單位使用場地期間,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中國大陸廠牌之軟、硬體及服務),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且日後不得再租用本系場地;如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應立即關閉該設備電源並通知管理人員。

 

四、場地開放租用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止,例假日亦同。

 

五、租用本系場地應於預定租用當日7日前(不含租用當日)提出申請、3日前(不含租用當日)完成繳費,經本系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若活動取消或延期,請立即通知本系承辦人辦理變更作業,未於活動辦理前3日 (不含租用當日) 前通知者,不予退費。

 

六、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以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機關、團體申請租用場地,規避本管理要點之規定。

 

七、收費規定:

(一)本系教師舉辦有關本系課務、學術演講、研討(習)會、展覽等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本系學生辦理本系課程、系務推展等相關事項,如:讀書會、必修課課業輔導等,亦同。

(二)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機關、團體奉核准舉辦有關業務推廣、學術演講、研討(習)會、展覽等活動而申請租用場地,應繳納場地使用費。但有特殊情形經本系系主任核准者,得免收或酌減。

(三)場地彩排或前置作業時間,亦應依實際使用日期、時段提出租用申請並繳費。

(四)租用單位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不符,或違反校內相關規定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該場地,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五)本系開放租用之各場地使用費金額,如附本系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八、租用單位使用場地後,應自行維護清潔及復原,如有損壞場地、設備之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租用單位應遵守本系場地使用相關規範,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妥善維護使用各項設備。本系得派員監督使用情形,租用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本系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使用。

 

十、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