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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113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
114.03.12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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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下稱本學程)為辦理博士生入學、選課、學分、成績、轉所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博士班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如下: 一、博士班:修業年限2至7年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合於同等學力規定者,經本校博士班甄試或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者,得進入本學程修讀博士學位。 博士生入學時加入產學合作計畫為產學合作組,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四年完成博士學位。 二、逕修讀博士班:修業年限3至7年 (一)學士生逕修讀博士: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本學程申請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甄試及本學程學位學程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二)碩士生逕修讀博士 1.碩士班修業滿一學期以上之研究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本學程申請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甄試及本學程學位學程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2.碩博士五年一貫模式:碩士生入學時即加入產學合作計畫,碩士班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向本學程申請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甄試及本學程學位學程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取得博士學位。 第三條 本學程學生畢業所須學分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專業選修21學分。 二、逕修讀博士班:專業選修33學分。 專業選修科目及學分抵免規定如下: 一、專業選修科目含學程內選修課程、本院開設之共同課程。 二、以指導教授簽名認可之外所選修課程、在學期間經本學程核准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課程認列為本學程專業選修科目及申請學分抵免,博士班合計以9學分為限,逕修讀博士班合計以15學分為限。 (一)以外所選修課程認列為專業選修科目須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 (二)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課程須事先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 (三)申請抵免學分的課程需開設於研究所,其成績達80分以上,且未列入個人前一學歷畢業學分外,規定如下: 1.於本校前一學歷所選修課程,符合前開規定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可申請抵免12學分,惟不得再以外所選修課程及本校於暑期開設之學分班課程認列為專業選修科目。 2.一般生申請時需檢附原校規定總畢業學分與抵免科目之課程名稱及大綱以茲佐證,並附欲抵免之本學程課程名稱、大綱及學分,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給予抵免,博士班最多可抵免6學分。 (四)選修大學部課程、暑修(非本校於暑期開設之學分班)和推廣課程,學分一概不予承認。 專題討論課程(必修0學分)修業期間除情況特殊得申請免修外,修業期間須通過本學程專題討論(一)至(四)。 論文12學分另計。 第四條 進入博士班就讀後2學年內(休學年限不計)通過博士資格檢定考試。本學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 學生入學後應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入學新生指導教授確認書。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學院教師或本學程合聘(含延伸合聘)教師擔任。 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若其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者,依本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辦理。 第六條 學生論文或專業技術成果經學程主任邀請指導教授、校內外教師或合作企業專業委員3人合計5人組成之初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方得申請畢業論文考試。 第七條 學生填送論文考試申請表,經指導教授確認、學程主任同意後辦理。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指導教授推薦除對博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人選須由本學程會議審查通過,方具資格。 第八條 加入本學程產學合作組及碩博五年一貫之學生,若因故半途退出計畫,應退還違約金。違約金部分,除了依照「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之相關規定應退還已領之教育部補助獎助學金總額的一半金額以外,學生也應支付違約金予參與計畫之合作廠商,其金額由廠商與學生在加入計畫時所簽署的契約中另定之,至多不超過廠商實際已支付給該名學生的獎助學金之總額。 退出計畫之學生,可依據個人意願選擇轉換修讀單位至本學院的其他學位學程,或本校其他系所的碩博士班或學位學程。惟轉換系所所需具備之條件,與該學生已修讀之學分成績之抵免認定方式,應遵照欲轉換之標的系所或學程之相關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本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學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