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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100年3月1日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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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統籌辦理各項招生業務,特設置本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議本系各項招生出題委員遴選。 (二)研擬本系各項招生宣傳策略。 (三)訂定及審議關於轉系及轉學甄試各項事宜。 (四)議決各項招生甄試、考試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備取名單。 (五)議決老師每年可收碩博士生名額之公式計算及相關規定。 (六)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 (七)其它招生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九人,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之,召集人由本會委員互相推選。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四條 委員如有親屬應試者,應主動迴避,若召集人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時, 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時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所議決之事項,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始生效。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0+12+3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