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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
94.06.20 系務會議通過 104.06.18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6.24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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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所制訂。其目的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物理系專業必修科目成績平均達六十分(含)以上,除特殊原因外,不曾休學者,得於第六學期依本辦法規定向本系碩士班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審查錄取之名額以當年碩士班甄試預計錄取名額一半為上限。
第三條 審查委員由五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其餘四人由系主任聘請之。
第四條 所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五條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系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約定期限內向校方提出申請。
第七條 錄取學生所佔名額,包含於該學年度本系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理學院、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