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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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
85.4.15 84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86.11.13 8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5.6 10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4.13 11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3.29 11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5.7 113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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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教師之聘任,包括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與教授,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一) 講師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助理教授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4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3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3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本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三種。本辦法四至八條所定事項,為本系新聘教師審查辦法。
四、本系教師的新聘是經由本系初審和複審委員會兩次討論議決後,提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向理學院推薦。本系教師聘任初審委員會是以各專業領域(有機、無機、物化、分析等)為區分,而各專業所屬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為該初審委員會當然組成委員。各初審委員會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七人,若委員人數不足時,由系主任推薦補足人選。
五、申請者經由初審委員會審查討論後,經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初審委員表決同意後,由該委員會綜合述明委員意見,向複審委員會推薦。
六、複審委員會以全系講師(含)以上為當然委員,經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同意,再由複審委員會推薦至系教評會審 議。
七、初審與複審委員會應就教師申請者左列各事項,進行審議: (一) 曾任教資歷、部頒教職證書,以及任何獎勵、獎助或優良事蹟。 (二) 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 (三) 專門著作,並根據本系升等辦法,計算其點數(以最近三年內為準)。 (四) 曾從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經歷。 (五) 介紹信、推薦信。 (六) 邀請申請者面談。
八、有關本系教師之續聘、長期聘任,根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九、本辦法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