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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發放要點(11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111.07.19院務會議通過

112.11.06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1.17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4.2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下稱本學院)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與專心參與學習等,特設優秀學生獎學金(下稱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經費來源為本學院所獲捐贈款。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經甄試或招考程序就讀本學院各學位學程之非在職研究所學生及大學部四年級預備研究生。

四、由本學院核發或推薦申請之各項獎學金(含本校及教育部計畫等),碩士生每月合計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為上限;博士生每月合計以7萬元為上限。

五、第一學年獎學金金額與名額:

(一)碩士生

1.甄試正取前2名或招考正取第1名:每月2萬元。

2.前目人員以外之正取生:每月1萬元。

3.備取生:每月6千元(每位指導教授得推薦1位學生,擇優錄取)。

4.學生前一學位為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或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四校之一所授予,且系(所)排名成績前20%者,每月最高2萬元。

5.學生於就讀大學部時,修畢本學院智慧運算學分學程者,獎學金每月5千元。同時符合前目與本目規定要件者,僅得擇一領取。

(二)博士生每月4萬元

(三)預備研究生

每月1萬元,自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起按月發給至滿一年或身份改變止。但預備研究生未註冊本學院所屬各學位學程者,應全額返還受領之預備研究生獎學金。

六、申請程序:

(一)第一年獎學金:於開學一個月內提交獎學金申請表,檢附相關書面資料送所屬學位學程依相關程序審查。

(二)第二年起續領獎學金:檢附前一學年度特殊表現(含發表論文,研討會報告,競賽獲獎,專題課程報告等)成果,送學程會議審核。

(三)報到入學後於第一學年內休學者,喪失第一年獎學金資格,復學時應重新申請並按續領程序審核。

七、獎學金發放期間、年限及續領程序:

(一)學生受領獎學金期間,自註冊入學起,至畢業離校、休學或退學月止。碩士班學生以二年為限,博士班學生以四年為限,上開年限含休學期間。

(二)學生因特殊情事延長修業年限時,得依原獎學金申請規定提送申請資料,經各學位學程會議審核同意後續領之,續領期間不得超過一學年。

(三)本獎學金第二學年起得申請續領,學生每年6月及12月底前自行將申請表格與相關資料提交所屬學位學程學程會議審議核定,審核通過後按月發放。但每學期須完成註冊後,始得領取。

(四)修業期間如未修課且未進行研究,當學期獎學金停發,已受領者應返還之。

(五)學生因轉所、轉校或修讀雙重學位,取得其他學位但未能取得本學院各學程學位者,應全額返還自本學院受領之獎學金。

(六)學生逕修讀博士班,但未能取得博士學位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應全額返還自本學院受領之博士班獎學金。

八、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