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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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
113.12.18 11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深植博士生實務研發能力,促進學用合一,依據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定名額辦理。 三、獎勵對象為本國籍且非在職之本校博士班一至三年級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博士班一、二年級生:成績優良,具研究潛力。 (二)博士班三年級生:成績優良,具研究潛力,且發表至少1篇國內外研討會論文或該學門之核心期刊論文。 申請本獎學金者,不得重複支領「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之獎學金。 四、獎學金項目、金額及期間: (一)定額獎學金:每人每月由教育部補助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本校、指導教授或企業公司配合提供2萬元以上,合計每月4萬元以上。 (二)領有前款定額獎學金者,如有下列情形,本校得視教育部每年核定補助金額,依序核給加碼獎學金: 1.獲得企業公司預聘者。 2.參與移地訓練或研究者。 3.研究主題為5+2產業創新計畫者。 4.具學術價值且發展性高。 5.社會發展貢獻高者。 (三)前二款獎學金,每次核給一年,獲獎生如於獎勵期間畢業,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五、前點由本校、指導教授或企業公司配合提供之獎學金,不得以其他非金錢给付形式折抵,如減免或折抵設備使用費等。 六、本校為辦理獎學金名額分配與審查等事宜,設「國立成功大學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設置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教務長、學務長、產學創新總中心中心主任及本校教師組成。 七、人文社科領域之名額,原則至少為教育部核定總名額之10%以上,各學院如有獲獎生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由本委員會調整分配之。 八、申請方式:申請人應依教務處公告,檢附申請資料與配合款同意書等文件,由指導教授推薦,並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九、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所屬系所進行檢核後,將申請資料送本委員會審查。 (二)本委員會審查時,依下列標準依序擇優核給: 1.有企業公司或產學合作計畫等提供補助者。 2.指導教授承諾提供補助者。 3.有其他獎學金提供者。 十、系所應定期追蹤獲獎生之績效指標,項目如下: (一)參與企業實習或計畫執行時程。 (二)獲得企業公司預聘情形。 (三)國際期刊論文數量。 (四)與業界共同申請發明專利數量。 (五)與企業共同研發人數。 前項績效指標之追蹤,獲獎生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十一、獲獎生於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廢止獲獎資格,自次月起不再核給獎學金: (一)休學或退學。 (二)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發表國內外期刊論文,經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四)指導教授或企業公司等停止提供配合 獎學金。 (五)違反校內章則,遭記大過以上處分確定。 (六)其他經本校相關會議決議,不再給予獎學金。 前項經廢止後之缺額,本委員會得依第九點規定,擇優遞補同一年申請未獲獎勵之學生。 十二、獲獎生經查證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