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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12.4.19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辦理教師升等相關事項,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升等初審相關作業,除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本校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所教師升等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辦理初審,初審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案件,所教評會應於管理學院截止日期前完成初審,通過後向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提出複審。
85年8月1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及講師,上下學期皆可申請升等。
第五條 所教評會辦理初審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向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六條 送審人如對所教評會初審結果不服,得以書面向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