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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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
100.4.20第704次主管會報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順利推動大學校務,以貫徹依法行政、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解決各單位於適用法令時可能遭遇之疑義,特成立本校法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有關本校各單位法令適用疑義案。 (二) 研議有關本校教職員工生涉及司法訴訟案件,適用法令疑義案。 (三) 其他有關各單位法律訴訟案件之協助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本小組召集人由校長或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相關法律領域具有實務經驗之法官、律師或學者專家聘任之。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秘書室辦理,各業務單位或人員提出申請案,經秘書室認定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即召開本小組會議討論之。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出(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結論提供本校各單位執行業務之參考。
九、本校各單位執行業務涉及司法訴訟時,如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召集人同意後,得委任本小組中具有律師執業資格之委員,擔任該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協助法律訴訟事宜。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本校規定支領相關出席費用;如另提法律意見書,並得支領相關費用。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校五項自籌款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