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下載法規原始檔 |
|
國立成功大學物理學系教師合聘辦法 |
|
第一條 為確定本系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特依據及「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教師合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合聘係指基於教學與研究需要由本系與校內、外單位合聘教師。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均應有實質之參與及貢獻。
第三條 合聘教師實佔之教師員額,可由合聘單位約定,佔全額、三分之二、二分之 一、三分之一、或不佔員額。名額佔全額或三分之二者為主聘單位;若為二分之一者,合聘教師應於辦理合聘時即擇一單位為其主聘者,餘則為從聘者。聘任後,主聘單位之變更,經合聘單位雙方教評會同意後,由新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同意。
第四條 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一)合聘教師非為本系專任教師,但該學年度在本系開授一門(3學分以上)課程,得指導本系研究生1名。 1. 本系研究生之導師職責,需委擬請本系專任教師擔任之,未經確認本系導師之前,不得擔任本系研究生之指導教授。 2. 若有空間需求,本系在空間允許下,本系得提供該合聘教師系上辦公室或訪問學者辦公室空間,不含實驗室空間。 3. 得列席本系系務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4. 得參與本系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包括入學考試與學位考試等)。 (二)合聘教師主聘為本系: 以不影響或不違背本系專任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等工作外,本系尊重從聘單位之合聘辦法。
第五條 合聘教師指導本系研究生之各類發表著作應註明合聘兩單位名稱。違背該規定且查明屬實者,系教評會應以書面知會,三年(含)內不得再行合聘。
第六條 合聘教師應經主、從聘單位教評會通過後,由從聘單位依行政程序會簽主聘單位、人事室、教務處後陳請校長同意。合聘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最長不得超過主聘單位之聘期,並得視實際教學及研究需要, 經合聘單位雙方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