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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學系教師合聘辦法

第一條    為確定本系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特依據及「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教師合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合聘係指基於教學與研究需要由本系與校內、外單位合聘教師。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均應有實質之參與及貢獻。

 

第三條    合聘教師實佔之教師員額,可由合聘單位約定,佔全額、三分之二、二分之 一、三分之一、或不佔員額。名額佔全額或三分之二者為主聘單位;若為二分之一者,合聘教師應於辦理合聘時即擇一單位為其主聘者,餘則為從聘者。聘任後,主聘單位之變更,經合聘單位雙方教評會同意後,由新主聘單位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同意。

 

第四條    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一)合聘教師非為本系專任教師,但該學年度在本系開授一門(3學分以上)課程,得指導本系研究生1名。

1.    本系研究生之導師職責,需委擬請本系專任教師擔任之,未經確認本系導師之前,不得擔任本系研究生之指導教授。

2.    若有空間需求,本系在空間允許下,本系得提供該合聘教師系上辦公室或訪問學者辦公室空間,不含實驗室空間。

3.    得列席本系系務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4.    得參與本系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包括入學考試與學位考試等)。

(二)合聘教師主聘為本系:

以不影響或不違背本系專任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等工作外,本系尊重從聘單位之合聘辦法。

 

第五條     合聘教師指導本系研究生之各類發表著作應註明合聘兩單位名稱。違背該規定且查明屬實者,系教評會應以書面知會,三年(含)內不得再行合聘。

 

第六條     合聘教師應經主、從聘單位教評會通過後,由從聘單位依行政程序會簽主聘單位、人事室、教務處後陳請校長同意。合聘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最長不得超過主聘單位之聘期,並得視實際教學及研究需要, 經合聘單位雙方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