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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教師辦公室與實驗室空間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參照「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訂定,適用於物理系(以下簡稱本系)負管理權責之教師辦公室與實驗室空間。

 

二、本系空間得設置公用實驗室,提供對本系長遠發展有益之儀器放置,並開放系上所有老師使用。公用實驗室規劃由物理系空間委員會(以下簡稱空間委員會)核定,並送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三、理學教學大樓物理館地下室與一樓,主要提供需要高規格隔震或隔絕訊號干擾之實驗使用。若需使用上述空間,需提出需求表,經空間委員會同意後使用。

 

四、本系空間依共同管理需要與實驗室安全,設置物理系化學品處理室,提供高樓層空間集中管理、安置、或使用有毒氣體,有機化學品及酸鹼液體等被納入校方環安衛管制的化學或有機材料。 並可依資源共享原則設置本系共用實驗室(例如樣品配置實驗室或高溫爐管實驗室)。每類實驗室採取切割使用,由使用教師群推派專人負責實驗室的管理與協調。

 

五、教師於退休時,使用之實驗室空間應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內清空、點交、歸還; 研究室空間需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清空、點交、歸還。如於退休生效日後仍有受委託執行以本校名義申請之政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且未在其他機構專職者,得申請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以租用方式申請延後實驗室空間歸還期限,並簽訂空間租用規約。延後期限以退休生效後一年為限。

 

六、教師於離職時,應於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辦公室與實驗室空間清空、點交、歸還。

 

七、為禮遇本系退休教師,本系得提供適當辦公室空間供其使用,該空間僅供自用,不用時即歸還本系。

 

八、專任教師可視研究需要向空間委員會申請租用額外使用空間。

(1).每位教師在本大樓所使用之基本實驗室空間為一單位,若因實驗研究需求額外空間,每額外申請0.5單位,需支付系上每年八萬元租金。額外申請之空間以一單位為上限。以上空間租用申請需經空間委員會同意,送交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始可使用。

 

(2).額外使用之空間需簽訂空間租用規約。額外申請的實驗室空間若次年度空間委員會無明確空間需求與規劃,上述規約得每年重簽新規約續約。

 

(3).為使物理系空間能夠妥善運用,空間委員會得視整體空間規畫,提出收回教師額外申請的實驗室空間規劃,並於規約到期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通知該租用教師。上述空間收回規劃,由空間委員會提系務會議通過後實行。

 

(4) 積欠租用空間之租金經書面通知催繳達三個月以上或有違反使用規範之情事發生,得經空間委員會決議後逕行終止租用,並於三個月內收回租用空間。

 

九、本辦法經空間委員會決議後,送交本系系務會議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