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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辦法

 2010.05.17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一次幹部會議制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歷史系系學會正副會長之選舉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之系學會法規之規定。 
第三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第二章 選舉單位

第四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由系學會秘書部辦理之。 
第五條 秘書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公告事項。 
二、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傳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結果之審查事項。 

第三章 選舉人與候選人 

第六條 凡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大學部學生,均有選舉權。 
第七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票。 
第八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達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九條  下學年仍為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大學部之學生,均可登記參選 

第四章 選舉公告與選舉活動 

第十條 系學會秘書部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需載明正副會長選舉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週(二十一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選舉人人數,應於選舉登記截止後三日公告。 
四、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 
五、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無人登記時,得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十一條 會長暨副會長名額,依歷史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各一名。 
第十二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應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二個月,依法完成。 
第十三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時限規定為登記截止後三日至投票前一日。 
第十四條 政見發表會,分公辦政見發表會及自辦政見發表會。 

一、公辦政見發表會,由系學會秘書部於競選活動期間舉辦,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二、自辦政見發表會,由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外,他人不得在場演講;其時間、地點應於舉辦前三日通知系學會秘書部,系學會秘書部得派人出席。 

第十五條 系學會秘書部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姓名、性別、系級、經歷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前項候選人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系學會秘書部。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職務上所已知或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 
第十六條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一週(七日)前發放,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第五章 投票及開票

 
第十七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應於歷史系系館就適當場所,設置投票所。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系學會秘書部即以書面宣佈開票結果,並於系會室前張貼。 
第十八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負責人員若干人,由系學會秘書部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第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前項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交系學會秘書部審核派充之。
監察員不足額時,由系學會秘書部遴派之。 
第二十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系學會秘書部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系學會秘書部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圈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系學會秘書部製備之圈選工具者。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負責人員會同監察員認定

第二十二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禍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系學會秘書部確認,改定投開票之日期或場所,並呈報系學會備查。 

第六章 選舉結束
 
第二十三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除另有規定外,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候選人數不足兩組時,應達下列規定使得當選:
一、總選舉票票數須超過總選舉人人數之二分之一。 
二、同意票須達總選舉票票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系學會組織章程規定之計算。 
第二十六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皆因辭職或其他事故出缺,應由系學會秘書部於兩週內進行補選。如距其任期已不足一學期時,則不予補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須經幹部會議通過,並呈交系主任同意後始可公佈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之修改須經幹部會議通過,提出有效修正案,待由系會員大會召開並同意後,方可呈交系主任同意並實施。 
第二十九條 修改第三章第六條,凡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大學部含雙主修之學生,均有選舉權。 
第三十條     下學年仍為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大學部含雙主修之學生,均可登記參選。 
第三十一條 修改第六章第二十四條,候選人數不足兩組時,同意票數須達總投票數二分一以上始得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