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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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訪問學人申請辦法 |
第一條 本系為促進本系教師與訪問學人學術交流與合作,以提升研究品質及強化學術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訪問學人之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任國內外大學專任教師或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研究人員。 二、學術聲譽卓著者。 訪問學人應取得一位本系專任教師同意為接待教師。
第三條 權利義務: 一、訪問學人於本系訪問期間,除依校方規定外,由本系協助申請學校相關設備使用。 二、訪問學人得申請本校宿舍,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宿舍費用由訪問學人自行負擔。 三、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系不負擔任何費用。 四、 訪問學人應履行其他與邀約單位之約定。 五、 訪問學人來訪期間每次至少一個月,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但總訪問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六、 訪問學人來訪期間,須於本系進行公開學術活動。訪問期限 6 個月之內者一次, 6 個月以上者二次。 七、 訪問學人來訪所需文件由同意接待教師協助處理。 訪問學人如有嚴重違反教師倫理或法律規定,本系得終止訪問關係。
第四條 申請程序,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訪問學人申請表。 二、本系接待教師之推薦信。 訪問學人申請表所需文件及格式,由本系辦公室另訂之。
第五條 訪問學人人選及員額分配,應經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通過。 本系審查訪問學人之申請,應綜合考量申請人之資歷、研究計畫及本系空間、資源等各項因素,決定是否接受。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