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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88.09.30 8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89.04.13 8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0.23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9.22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6.25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0.07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6.2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0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6.3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2.14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6.18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並協助系內有關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之推動,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以註冊在學之一般研究生為限,不含在職生。其申領資格如下:
一、獎學金:發給入學及在學成績優異或研究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助學金:核予協助本校各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之研究生。
研究生得兼領獎學金及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僅能擔任一項勞務型之教學或研究助理。
非以中文為母語之外籍生,須通過本系自訂之語言檢定,檢定通過方可申請本獎助學金。檢定方式(筆試為原則)及時間依當年度公告辦理。
申請時間(系所另行公告之)截止後由本系學生事務小組審議獎助學金相關事宜。
第三條 研究生在校內外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四條 獎助學金支領金額依當年度學校分配總額,由學生事務小組商訂分配之。
第五條 博士班獎學金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碩士班獎學金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
第六條 獎助學金名額依當年度學校分配總額,由學生事務小組商訂分配之。
第七條 本系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本系獎、助學金申請一次以領取一學期為限,下學期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獎、助學金之審核標準如下:
本系獎助學金之申請與審核分為兩種方式:1.個別申請之審核(包含實驗助教及特殊需求課程助教);2.依成績評定標準辦法申請審核。
申請擔任實驗助教者,以流體力學實驗、土壤力學實驗課程成績優秀及具有擔任流力實驗及土壤力學實驗助教經驗者,由學生事務小組
擇優優先通過審核,名額不得超過當學期實驗課程需求之助教人數。
特殊需求課程助教由授課教師填寫特殊需求課程助教申請表後向學生事務小組提出申請,學生事務小組審議通過後,除上課方式改變或授課教師異動外,不需每學期提出申請。
申請擔任特殊需求課程助教者,以該課程需使用軟體之熟練度、配合隨堂上課或授課教師之其他需求為優先考量之要素,由學生事務小組擇優進用,名額不得超過當學期課程需求之助教人數。
依成績評定標準辦法申請審核通過者,當學期之助教工作由系規劃、分配。
第一學期新生與舊生分別訂定成績評定標準辦法,第二學期全體適用舊生成績評定標準辦法。
(一)、優秀新生成績評定標準辦法:
1.符合下列資格之優秀新生於第一學期審查時即核定連續給與碩士1年、博士1年獎學金之資格。第二學期(包含)以後若未通過審核,即取消資格。審核辦法另訂之。
碩士班
甄試入學:水資、海洋各組之正取第1、2名
博士班
考試入學:水資、海洋各組之正取第1名
2.其餘同學之審核,依照原訂辦法,一學期申請一次。
(二)、其餘新生成績評定標準辦法:
1.甄試入學新生:
以甄試成績高低排序,獎助學金名額由學生事務小組商訂之(若招生簡章已有規定,則按規定辦理)。
2.一般入學考試新生:
獎學金保障名額按簡章公告,其餘同學依入學成績高低及獎助學金餘額由學生事務小組商訂之。
(三)、舊生成績評定標準辦法:
成績計算採學科加權成績、著作成果加分、出國短期進修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加分方式合併計算總成績,依最後加權分數高低排序,由學生事務小組商訂獎助學金名額及獎助金額。
1.學科加權成績計算方法:
所有學科成績得分最高值為比較標準。將每一學科最高分與此標準間之差
分,當做該學科之加權,該學科的每一同學修習得分再加上此加權值為其加權成績。依加權後之新成績來計算平均成績。
2.著作成果加分原則:
外文期刊論文每篇:7分。 中文期刊論文每篇:4分。
以外文發表之會議論文每篇:4分。 以中文發表之會議論文每篇:2分。
技術報告每篇(包含參與研究計畫):1分,參與研究計畫之個數上限為2個。
加分原則:
每篇著作扣除教授後,如共同作者僅一名研究生,其著作成果加分為百分之一百。共同作者如為二名,第一名加分為百分之六十,第二名加分為百分之四十。共同作者如為三名以上,排名第一名者,著作成果加分為百分之五十,排名第二名者,其著作成果加分為百分之卅,剩餘百分之廿的著作加分由其餘排名者均分。
3.國外短期進修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加分:加分4分。
(1)美、日、澳等地區短期進修(須一個月以上)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可提出一學年(二學期)之加分申請。
(2)赴大陸地區短期進修(須一個月以上)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可提出一學期加分申請。
(3)申請國外短期進修加分,需提出行前進修計畫書及進修後之研究心得報告,經學生事務小組審查核可後始得加分。
(4)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需提出出席會議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該學術會議中所發表之學術論文不得再提出申請著作成果加分。
(5)已獲得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赴國外短期進修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不得提出加分申請。
4.總成績計算方法:
學科加權平均成績+著作成果加分+國外短期進修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加分為總成績。
第八條 本系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工作如視當學期情形分配工作。
第九條 本系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須負責執行相關教授所分配之工作,並於當學期參加本校教學助理研習營且取得證明,否則取消其下學期申請將、助學金之資格。研究生執行工作時如有下列情形發生者,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工作執行不力者,由科任教師向學生事務小組提出不適任說明及撤換助教申請,小組須於1週內邀請該位教師及研究生列席並開會決議懲處方式,研究生工作不適任及撤換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如遇無法工作者,則由他人遞補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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