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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教師聘任辦法 |
80年5月2日訂定 81年1月8日第一次修定 83年5月19日第二次修定 84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定 85年9月30日第四次修定 87年1月19日第五次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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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及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有關法令, 訂定本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益者。 ⑵講師應具備有下列資格之一: ①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②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⑶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①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②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③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④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⑷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①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②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③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⑸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①曾任教並獲有教育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②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③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⑹本糸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任技術人員為專業教師,擔任大學部教學工作,其聘任資格依據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三、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四、新聘教師之續聘辨法如下: ⑵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情況特殊,經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⑶新聘講師原則比照辨理。 五、專任教師聘任之程序如下: ⑴每年十月底前由本系規畫小組依據系發展需要,提系務會議討論決定聘任教師之專長領域及名額上限,並在國內外公開徵求人選。 ⑵應徵者需在第二學期二月底前將相關資料寄達系主任室。 ⑶應徵者需繳交以下資料及證件: ①教師聘任申請表。 ②履歷表。 ③畢業證書複印木。 ④研究所成績單複印本。 ⑤推薦函三封。 ⑥畢業論文複印本及其它著作抽印本。 ⑦教學研究計畫。 ⑷申請資料送本系系務會議初選,得票數達二分之一者即送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最後決定,獲聘之教師需獲出席教評會議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教評會審定聘任之教師與等級後,由本系向院教評會推薦。 ⑸必要時得要求應徵者到系面談或演講。 六、新聘兼任教師聘任辨法與專任教師聘任辨法同。 七、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辨法辨理。 八、本辨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工學院院長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