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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暨財金所博士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110.03.16 系務會議通過
110.05.28 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規劃菁英人才深耕培育計畫,提供獎學金以培育優秀博士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110學年度後入學之本系所博士班學生,擇優給予。

三、本獎學金申請程序如下:

申請人須具備成績優良與研究潛力,經指導教授或系所主任推薦後,送交系所務會議審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本獎學金,已申領者應廢止獎學金資格:

(一) 在校內外從事專職工作。

(二) 在職生。

(三) 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四) 入學後休學、退學、畢業、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五、獎學金金額:每名每月支給新臺幣最多參萬元。

六、本獎學金經審查通過後,核給期間自博士班入學起至第三學年止,總計核給36個月。

七、獲獎生須每學年提供研究成果及修課成績,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續領下學年之獎學金。

八、經費來源: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畢業系所友或業界捐贈款支應。

九、本獎學金得視經費編列及籌措情形調整額度或停止實施。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