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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暨財金所圖書儀器設備費分配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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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25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之目的在於分配每年由管理學院撥給本系之圖書儀器設備費。 二、圖書儀器設備費包含三項:控留款、圖書費、儀器設備款。 三、管院控留款由管院主管會議決定,本系將管院所核發之控留款,三分之一留系上使用;三分之二依管院當年度核定之教師研究點數比例發放給教師使用。 四、圖書費從管院分配款動支。教師及學生推薦書籍、期刊及其他出版品,由圖書委員排列採購優先順序,排列順序之原則為: 1.教學之需要; 2.個別研究之需要; 3.其他領域之出版品。 五、儀器設備費中分配給提出申請本系之專任教師,每人每年以3萬元為申請原則,(新進教師首年得多分配2萬元)此3萬元設為基數,圖儀小組可視當年度可分配總額作調整基數額度,專任教師在規定期間內向圖儀小組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棄權,增加後總額以6萬元為上限。另圖儀小組可依本系訂定之各項獎勵辦法申請額外個人教學研究設備。其他個人教學研究設備之申請,應明列設備規格、所需經費預估、購置理由及用途。圖儀委員會應依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嚴謹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查原則如下: 1. 教學方面:前一學年度教學評量各科均在4分以上(最低實授鐘點為6學分),得酌予提高其個人基數至原基數二成;若前一學年曾於博士班開課則加一成;上學年度開課達12學分以上加一成;若上學年應系上要求開設新課程得加一成 。 2. 研究方面:除依鼓勵研究之獎勵辦法獎勵者外,本系其他專任教師於本學年度有論文在學術期刊或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發表,依本系獎勵學術研究辦法所定發表期刊點數,得1點得提高原基數一成。 3. 系務、服務方面:本學年度參與系務或對系上提供其他服務而有重要貢獻者,得酌予提高其基數至原基數二成。 六、儀器設備費扣除專任教師分配款後之餘額,由圖儀小組提交系務會議討論過後實施。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