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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88 年 6 月 14 日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4 年 9 月 19 日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 年 6 月 25 日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4 月 11 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三、 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四、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指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 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六、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七、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八、 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家族導師制。班級各項活動,由導師督導。


九、 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家族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十、 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導生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其中700元(70%)為導師人事費,300元(3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十一、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家族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50元為原則。
2、配合系上舉辦之活動。
3、其他。

 

十二、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家族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應於學期結束前檢據核銷。承辦業務人員,負責所有行政工作之執行。


十三、導師應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1、大一新生導師應於第一次導師談話時間,請學生填寫「學生綜合資料  表」,並於兩週內將資料收齊,彙送系主任審閱並歸檔。
2、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時做記錄,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
3、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調查表請大四導師於每年四月份時,請學生填寫資料,並於4月30日前送交系辦承辦人員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學生資料檔。

 

十四、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

 

十五、本系導師之排定,系上每位專任老師皆為導師,學生人數平均分配。


十六、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