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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4 年 2 月 16 日系務會議訂定
86 年 6 月 11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6 年 6 月 18 日教務處核備修訂通過
98 年 3 月 9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 10 月 6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 10 月 29 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 11 月 6 日校長核備
113 年 10 月 30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 年 12 月 28 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 年 1 月 21 日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現任系主任若擬續任,應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本系系務會議就系主任是否續任行使同意權,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任,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若未獲同意續任,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三條       系主任或代理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五個月前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公開徵求系主任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系主任人選。

 

第四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理學院院長與校長協商,就本系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擇一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組成推選委員會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有委員五人以上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之。委員如為被推薦之系主任人選,應解除委員職務,並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依本辦法辦理推選工作。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校外候選人在推選第一階段結束前須先取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二、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高尚品德、學術及行政能力者。


第八條       系主任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本系專任教師推薦。
二、接受公開推薦。

 

第九條       系主任推選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由推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七條之條件推選,並應徵詢其參選意願。
二、第二階段:推選委員會應將候選人資料分送本系專任教師,並擇期召開系務會議,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同意權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候選人,送推選委員會進行第三階段推選。
三、第三階段:推選委員會自系務會議推薦之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並依票數高低推薦二人為本系系主任人選,並循行政程序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前項候選人同意權得票數皆未達二分之一時,以得票數最高之二名候選人重新進行同意權投票。

 

第十條       系主任推選期間,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作成決議。

 

第十二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推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召集人協商系主任指派專人兼辦。

 

第十三條       推選委員會在新系主任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理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