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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修讀輔系辦法 |
93年05月12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 年 09 月 18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選 本系為輔系之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 外系學生加選本系為輔系,以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 學業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或總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 以內。
第四條 外系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 額之一成為度。 外系學生同時申請加選本系為雙學位及輔系時,先進行雙學位之審查,後 進行輔系申請之審查。經雙學位審查錄取者,不再列入輔系系申請之審查。
第五條 修讀本系為輔系者,須修畢以下課程,共 21 學分: 憲法(3 學分)、行政法(4 學分)、民法總則(3 學分)、民法債編總論(4 學分)、刑法總則(4 學分)、刑法分則(3 學分)。
第六條 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輔系者,應於本系公告日期截止前向本系提出申請, 經系主任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處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