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下載法規原始檔 |
|
地球科學系研究生規章 |
85.06.19系務會議通過 86.10.0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12.1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5.2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6.2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0.0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3.2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0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1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30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1.1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3.1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0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0.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遵承「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招生規定」及本校「學則」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系依據本校之「研究生章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等原則,對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註冊、選課、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轉所、退學、畢業及學位授予等有關事宜制訂下列規定。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均須依次完成下述規章中之相關各號表格,並完成第壹拾肆號表格「碩士/博士學位授與認定審核」,始得授予相關之學位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必須自行詳細研讀本校「學生手冊」及本系「研究生規章」內之各項規定及施行細則。並確實遵守之。 第二章 一般規章 第一節 註冊、選課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之註冊與選課,遵照本校「研究生章程」「註冊、選課」之相關規定施行之。 第六條 本系研究生入學註冊後,碩士班應於第一學期、博士班應於第二學期結束前,應選定指導教授,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並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一號。指導教授未定前,選課由研究生事務委員會召集人核定之。 與研究生具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第七條 本系博士研究生入學註冊後,於第二學期結束前,應商承指導教授成立指導委員會,並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二號「選定指導委員會」。另可於修業期限內商承指導教授選定共同指導教授,並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三號「選定共同指導教授」。 指導委員會委員及共同指導教授資格,須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 第八條 本系研究生在學期間更換指導教授須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擬選之教授的同意,並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四號「變更指導/共同指導教授」及第一號「選定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變更依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及本系「論文指導教授終止指導研究生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註冊後,碩士班第一學期內,博士班第二學期內須與指導教授或指導委員會協商個人修習課程及論文研究之專業領域。專業領域以現行之課程規劃為依據。 第二節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轉系(所) 第十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轉系(所)等,遵照本校「研究生章程」「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轉系(所)」之相關規定施行之。 第十一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需修滿二十四學分,另加論文六學分,合計至少修滿三十學分。 修習學分中,必須包括經該研究生指導教授認可的非本系開授之課程至少六學分(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及外籍生除外),及本系專業課程至少六學分(不含論文)。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另加論文十二學分。 本系逕修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四十二學分,另加論文十二學分。 研究生修讀之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方可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之計算。 第十二條 本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除外)和博士班研究生,非畢業於本系或相關科系學士班者,須於畢業學分外,選修本系學士班地球科學概論(一)(二),共六學分。並得由指導教授於該生畢業學分外,指定補修本系學士班專業課程,但以不超過六學分為限。 第十三條 本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除外)和博士班研究生,非畢業於本系,但畢業於相關科系學士班者,其指導教授得於畢業學分外,另指定補修本系學士班專業課程,但以不超過六學分為限。 第十四條 以同等學歷報考本系之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學分外,得由指導教授指定補修本系學士班課程至多六學分。 第十五條 本系碩士班和博士班研究生補修本系學士班專業課程,其修習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研究生選修或補修學士班課程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之計算,其成績不列入學期平均成績。 第十六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間,至少修畢四個學期必修「專題討論」課程且成績及格。修業期間少於四學期者,在學期間每學期須選修必修「專題討論」課程。特殊情形,須向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本系研究生在完成學位論文口試前,須於學術研討會發表研究成果報告,發表型式為公開演講或壁報展示。其中,碩士班須完成發表研究成果兩次且至少一次發表於研究生「專題討論」課;博士班須完成發表研究成果報告四次且至少一次以英文發表於研究生「專題討論」課。 第十八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全職修習規定: 本系博士班學生取得畢業學分後,必須填具研究生表格第五號「博士學位學分修滿及格暨課程符合規定證明」,並檢附成績證明,呈請指導教授、指導委員、學術委員會召集人和系主任核示。申請填具該表格之前,必須完成全職修習之規定。 第十九條 學分抵免規定: 本系核准之畢業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為限,抵免年限以入學之學年度向前推算十年為限。其辦理抵免科目之審核由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全職修習之定義如下: 於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完成前必須累計兩次學期且每學期至少修滿九學分。研究生若有獲准抵免學分達九學分以上者,得抵免一學期之全職修習。 第二十一條 本系研究生除須滿足全職修習之規定外,於修業期間之各學期,指導教授得視實際之需要指定每週在校修課及研究日數。 第三節 學位之授予 第二十二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之學位授予,遵照「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研究生章程」等相關之規定施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必須完成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內之各項規定,並完成本規章所指定之各號研究生表格。 第四節 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系研究生考試遵照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和本系「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博士學位考試辦法」等規定施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必須修習至少二十四學分,並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十一號「碩士學位學分修滿及格暨課程符合規定證明」之後,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考試分別定為: (1)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2)學位考試 等二種考試,必須在規定期限前實施之。 第二十七條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相關規定,依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第二十八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完成後,必須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六號「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及表格第七號「博士學位論文研究計畫認可」之後,始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並必須完成下列事項後,始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1)修課內容:本系博士班候選人之修課必須遵照本規章之規定施行之,並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五號「博士學位學分修滿及格暨課程符合規定證明」。 (2)論文發表:本系博士班候選人必須完成本系「博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之論文發表規定。並須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八號「博士學位候選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記錄」。 第三十條 碩士/博士學位考試,依本系「碩士/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施行之。 第三十一條 逕讀博士學位之學位候選人,若有本系「博士學位考試辦法」第十一條之情形者,於完成本系研究生表格第十號「逕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變更」後,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本系碩士/博士學位候選人於學位論文考試當日,必須同時準備本系研究生表格: (1)碩士學位:表格第十二號「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及格證明」。 (2)博士學位:表格第九號「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及格證明」並得於考試完成之時由考試委員簽証之。 第三章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辦法另定之。參閱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第四章 碩士/博士學位考試辦法 辦法另定之。參閱本系「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及「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第五章 逕讀博士學位辦法 辦法另定之。參閱本系「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第六章 訓導規章: 第三十三條 本系碩士/博士班研究生,皆負有義務與責任接受、分擔、協助,並完成系上所指派之事務。並遵從督導。 第三十四條 本系每一實驗室、每一項儀器設備皆設有負責人,研究生使用儀器設備前必須徵得負責人之同意,並遵守使用前、使用時、使用後之各項規定。未能遵守規定者,負責人得中斷,並拒絕其使用。 第三十五條 非實驗室負責人,未經實驗室負責人之同意,不得擁有實驗室之鑰匙。私自打造鑰匙者,或由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商議處分,或送校方處罰。 第三十六條 凡本系之研究生必須遵從校方及系方之各項生活行為規範,並必須服從學校相關人員(包括本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及本系專兼任之教職員工)之督導。 第三十七條 凡本系研究生之生活行為未能符合學生應有之生活行為規範者經檢舉查明屬實,得由本系商議,並簽請學校處分。 第三十八條 凡本系研究生無論是否為實驗室負責人或儀器設備負責人,皆負有共同維持實驗室空間、器具之整潔及儀器設備之整潔與正常運作功能之責任與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權限界定 (1)指導教授和共同指導教授對所指導之研究生負有指導論文研究之責任與義務,並應督導學業和生活行為規範。 (2)指導委員會之成員負有協助指導教授督導研究生之義務。 (3)本系之所有教授應共同督導本系碩士/博士班研究生之學業及生活行為規範。 (4)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應監督並協調本規章所定各項作業程序之施行。 (5)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由本系學術委員會成員擔任之。 第四十條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章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經理學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