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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學生共用空間管理要點 |
113年9月2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地科學系空間委員會會議通過 113 年 10 月 17 日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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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系為使研究生、大學部專題生有良好學習環境,遵守公用資源之公平管理原則,特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空間為綜合二館 4 樓 49417 室。 三 本要點所指空間,由本系空間委員會負責其使用規劃及管理。 四 申請資格及優先順序: 1. 本系研究生,申請之研究生其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研究生人數(不含碩士在職專班)超過 4 人,使得申請; 2. 執行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 之本系大學部學生; 3. 執行本校校、院級「大專生研究助學金」 之本系大學部學生; 4. 選修本系「專題研究」課程之本系大學部學生。 五 申請方式: 1. 符合本要點第四條第 1~3 項資格之學生,於每年 7 月 1~15 日,由指導教授提出申請。 2. 符合本要點第四條第 4 項資格之學生,於每學期開學 1 週內提出申請。 六 審核方式: 1. 符合本要點第四條第 1~3 項資格之學生,依申請身份優先次序進行抽籤,於每年 8月 1 日前公告使用座位名單與候 補名單; 2. 符合本要點第四條第 4 項資格之學生,依提出申請之時間順序進行候補,並於開學兩週內公告候補名單。當學期若 有座位空間釋出時, 僅能依照當學期候補名單次序進行候補,不得私下轉借(讓)他人使用; 3. 符合資格之學生若在使用期間發生無法長期使用之事實(如:交換學生),應當釋出所屬使用座位。 七 使用期限: 1. 依本要點第四條第 1~3 項申請之學生,申請核准當年 8 月 1 日起至隔年 7 月 31 日止; 2. 依本要點第四條第 4 項申請之學生, 核准日起至當學期期末考結束後 14 日止; 3. 符合資格申請之學生,須於使用期限截止日之前(含),清空及繳回座位;未達使用期限截止日之情況, 於喪失資 格日起 7 日內,清空及繳回座位。 八 學生共用空間不得有下列行為,若經檢舉或發現,經由空間委員會審議得喪失使用資格: 1. 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如大陸產牌之資通訊產品(軟體、硬體及服務); 2. 利用學校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3. 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4. 存放危險物或違禁品; 5. 接裝未經同意或超過該空間之電力負載之器具; 6. 炊膳; 7. 飼養動物; 8. 在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9. 其他違法或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10. 私下轉借(讓)他人使用; 11. 逾 60 天不使用分配之座位。 九 該空間內公用物品為系上財產,若有人為損壞須負賠償之責。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