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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申請轉系辦法

92年10月08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3年02月18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3年06月23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9月3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2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6月15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招收轉系生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轉系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
轉系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僑生名額加二成為限。


第四條
外系學生申請轉入本系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截至前學期排名達原班前百分之三十(應有註冊單位或系主任
證明)。
(二)共同科目之國文、英文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或達本校免修或
抵免之標準者。
(三)外系轉入本系,本系僅接受原系級一年級升二年級,以及二年級升三年級之學生申請轉入本系二年級者。
(四)須經本系審查通過並檢附曾修習法律課程之成績單等有利於審查之資料,無則免附。
轉系生提出轉入本系申請時,應一併提出原就讀學系之成績單。


第五條
外系轉入本系者,應在本系修業兩學年以上,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第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申請轉系辦法處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