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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114年01月0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司法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係指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法制部門、律師公會、律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他與法律相關之機關、團體或企業法務部門。

 

第三條 與合作機構進行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前,應訂立書面契約、協議書或備忘錄。進行產學合作校外實習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書面契約,始得辦理:

(一) 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 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 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 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系學生若因專業校外實習,對於合作機構實習內容之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實習權益受有損害者,得向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訴。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邀請合作機構、實習學生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並將協商解決方案,送請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