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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113.12.18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

二、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者,符合下列二項標準,得提出逕行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申請:

(一)本校碩士班修業期間學業總平均成績達85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二)本校碩士班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累計排名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須檢附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大學及研究所成績單。

(三)研究計畫書(上限A4紙10頁,不含參考文獻)。

(四)本校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函二封。

(五)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如學術著作、自傳、考古相關經歷等)。

四、辦理逕行修讀本所博士班之甄試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進行,甄試方式分為審查(50%)及面試(50%),審查成績通過者再通知面試。甄試通過名單及甄試委員會會議紀錄,於每年7月31日前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點規定。

六、逕行修讀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七、經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資格者,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八、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