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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修讀雙主修辦法

93 年 05 月 12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93 年 06 月 10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06 月 23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0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5 月 2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6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09 月 18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10 月 13 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修 本系學位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 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以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總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為限。

 

第四條 外系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 額之一成為度。

           本系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學生口試。

           外系學生同時申請加選本系為雙學位及輔系時,先進行雙學位之審查,後進行輔系申請之審查。經雙學位審查錄取

           者,不再列入輔系申請之審查。 已具本系輔系資格之外系學生申請加修本系學位,如經本系審查准予錄取,則取消

            其原具之本系輔系資格。

 

第五條 修讀本系為雙主修者,須修畢以下課程,共 48 學分:憲法(3 學分)、行政法(4 學分)、民法總則(3 學分)、民法債編總論(4 學分)、民法債編各論(4 學分)、民法物權編(3 學分)、民事訴訟法(4 學分)、刑法總則(4 學分)、刑法分則(3 學分)、刑事訴訟法(4 學分)、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3 學分)、公司法(3 學分)、海商法(2 學分)、票據法(2 學分)、保險法(2 學分)。

 

 

第六條 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雙主修者,應於本系公告日期截止前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處理 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