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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發成果發明人爭議協調機制作業要點 |
113年 11 月6日113學年度第1次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發明人之權益,協調研發成果相關爭議,特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 法」訂定本規定。 二、研發成果發明人就下列爭議情事,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下稱產創總中心)申請協調: (一)專利貢獻度。 (二)技術移轉收益分配。 三、當事人申請協調時,應以書面具體載明爭議事由及權益主張。 四、產創總中心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0個工作日內分別與涉及爭議之相關人員訪談、協調。若協調成立,當事人應依協調結 果分別簽署《研發成果創作/技術移轉貢獻聲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送產創總中心備查。 五、若產創總中心依前點協調不成立,得簽請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產創總中心中心主任依事件之性質或研發 成果之類別,聘請委員一至三人,召開爭議協調會議協調之。 產創總中心就前項爭議協調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經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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