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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教師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減授鐘點實施細則

113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113.9.25)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第三條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教師應配合本系教學發展開授課程,在不影響課程安排和學生選課的情形下,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依下列條件,申請學年最低授課時數減授,減授後不得低於9小時。

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下一學年之授課得以申請減授1小時為原則:

刊登於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核心期刊、SCI、SSCI、A&HCI、Art Index、Humanities Index、NII-ELS American Humanities Index、Britain Humanities Index、MLA或各相關領域國內、外期刊論文、學術專章及會後正式出版(具有學術審查之)論文。每篇減授1小時,至多3篇減授3小時。

四、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下一學年之授課得以申請減授3小時為原則:

(一)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

(二)擔任除國科會外之計畫主持人,其管理費過去一年須達10萬元以上。

(三)出版具審查機制之學術專書。

(四)本校特聘教授。

(五)獲得本校教學相關獎項之教師。

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下一學年之授課得以申請減授5小時為原則:

(一)本校講座。

(二)榮獲諾貝爾獎級學者。

(三)榮獲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

(四)榮獲總統科學獎者。

(五)榮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六)榮獲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七)榮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滿者。

(八)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六、本實施細則之統計條件以學年度為基準,於每年5月1日之前填報上一年度研究、教學與服務成果。

七、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八、本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