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博士班修業規定

95年11月15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月14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5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9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9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10日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1月0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1月0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規定目的)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為補充本校研究生章程及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畢業學分)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畢業學分數為十八學分,但不包括論文及法學外文學分。經本系同意至外系博士班選讀之課程學分,總計不得超過六學分,且每學期不得超過四學分。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至少修習4學分之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或法學外文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但95學年度入學生由指導教授決定。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未修畢應修畢業學分總數前,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課程。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為七學分。

 

第三條 (指導教授之選定與指定)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註冊後第一學期結束前,決定論文方向並選定本系專任教師指導論文,並繳交指導教授簽准之指導同意書送本系辦公室備查。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提報教授會議決議。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指導教授者,本系教授會議得依其報考之研究計畫書指定指導教授。

本系專任教師每學年新收之指導博士班研究生人數以一人為限,但經教授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博士候選人學位資格及申辦論文發表會)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於修畢三分之二畢業最低學分總數,得提報論文計畫書並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申請參加評鑑。通過評鑑後,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口試時,應提出至少二篇博士班就學期間經匿名審查通過(已接受)之論文。若為共同著作,應提出作者貢獻比例之聲明書。

 

第五條 (評鑑委員會之組成與評鑑方式)

評鑑應由本系組成評鑑委員會舉辦之。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校內外具口試委員資格者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指導教授以外之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決定之

評鑑須經超過三分之二口試委員通過,且評鑑成績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始為通過。

 

第六條 (申請學位口試)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欲申報學位口試者,應依學校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繳交至本系辦公室:

一、經指導教授同意、系主任核准之研究生論文題目報告單一式二份。

二、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系主任核准之學位口試考試申請表。

遇有論文題目之修正時,亦應檢具經指導教授同意、系主任核准之研究生論文題目報告單一式二份繳交至本系辦公室。

本系博士候選人應於口試日六個月前,送交論文八冊供本系公開閱覽,並舉行論文發表會。

 

第七條 (學位口試委員會之組成)

學位口試應由本系組成口試委員會舉辦之。

前項口試委員會由校內外具口試委員資格者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指導教授以外之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口試委員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決定之。

 

第八條 (學位口試及格及學位推薦授予)

學位考試須經超過三分之二口試委員通過,且口試成績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始為及格。

學位口試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口試及格後,由本系向學校推薦授予法學博士學位。

 

第九條 (離校手續之辦理)

博士班畢業生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為因應論文交換及系圖收藏之需,應繳交6冊之論文予本系辦公室。

第十條 (施行日)

本規定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