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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113 年 6 月 7 日 112 學年度第 7 次院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113 年 6 月 7 日 112 學年度第 7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下稱本院)為有效管理所轄活動場地,依本校集會場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活動場地,包括以下空間:

(一)       北棟3樓大演講廳。

(二)       南棟3樓Epple多功能講堂。

(三)       南棟3樓玻璃研討室。

三、     本院活動場地,以提供院內單位進行教學、學術、藝文及演藝等相關活動使用為原則。但得視情形,開放院外單位、校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借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四、     活動場地開放時間:平日 8 時至 17 時止,例假日亦同。

五、     本院各單位或教職員工社團舉辦會議或活動,以使用各該單位管理之場所為原則;若有使用本院所轄活動場地之需要,以不收費為原則。但該活動如對參加人員收取費用,仍應依收費標準表繳交半價場地使用費。

六、     擬申請使用本院活動場地,應於預定活動日兩週前至兩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召開國際會議、研討會或工作坊,得於半年前提出申請。

七、     校外機關、機構或團體借用活動場地,應於本校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且不得涉及政治或宗教相關活動。經核可後,於預定借用日至少十日前繳交全部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

八、     本院活動場地之使用,應以符合申請活動性質及核可範圍為限,本院得派員監督。如有違反時,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使用,所繳交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九、     本院活動場地,以院內系所之重要活動或課程優先使用,已洽借完成之校外機關、機構或團體應配合暫停借用,所繳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十、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中國大陸廠牌軟、硬體及服務等。若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應立即關閉該設備電源,並通知管理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十一、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