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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辦理本校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113 年 6 月 7 日 112 學年度第 7 次院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113 年 6 月 7 日 112 學年度第 7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下稱本院)為辦理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依據本校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支應。

三、獎勵對象:11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院系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一)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二) 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

(三) 錄取後辧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四) 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

四、獎勵名額:依據研究發展處每年公告名額辦理。

五、獎勵金額與期間:每名每月新臺幣(下同)四萬元整,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六、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     符合本校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第六點規定條件之博士生,得向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二)     系所召開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送本院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送研究發展處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三)     前款審查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之系所主管擔任召集人,邀集院內各系所主管組成,設有博士班之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

(四)     獎勵評選標準,依本校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七、獲獎博士生之定期評量機制、學術成就追蹤及廢止獲獎資格等事項,依本校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送研究發展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