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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契約書 | ||||||||
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契約書 國立成功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為應業務需要, 聘用 君( 以下簡稱乙方) 為 (職稱),經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聘用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工作內容:
三、工作場所:乙方接受甲方之監督指揮,由甲方視業務需要指定之,必要時並得派往甲方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點,擔任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四、工作報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新臺幣 元,一次發給。自報到日起支,離職日停支。另依本校校聘人員各類加給表規定,每月核發職務加給新臺幣 元。 五、經費來源: 六、到職及離職:乙方應於起聘日報到,並依規定辦妥到職手續後始予聘用;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七、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上班時間依實際需求就下列方案擇一實施: □週一至週五上午自 8 時至 12 時,下午自 13 時至 17 時。上下班簽到退時間,得前後各彈性 30 分鐘。 □其他: (輪班人員及特殊上班時間者,請務必填列。例如:週一至週五上午自 9 時至 13 時,下午自 14 時至 18 時) (二)甲方得視業務需要,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及休息時間。 (三)甲方因業務需要,於商請乙方延長工時服務,乙方應事前完成加班申請程序。 (四)勞動節日因配合本校辦公時間及業務需要得調移之,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 八、請假、特別休假及相關給假: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校聘人員進修給假方式如下: (一)利用公餘時間或事假、特別休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並須向學校報備。 (二)利用公假進修:任職 2 年以上,經單位主管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利用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登記,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惟每人每週公假時數,依課程實際需要,最高以8 小時為限。 九、服務守則: (一)乙方應遵守政府之相關法令及甲方合於法理之工作指派、管理規定,不得為圖私利,而有犧牲或損害甲方利益之行為。 (二)乙方應愛護公物,不得毀損;遵守工作秩序,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保守職務上之機密,離職後亦同。 (三)乙方不得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並不得接受不正當之利益、餽贈或報酬。 (四)乙方不得有其他行為不檢,或足以損害甲方聲譽之行為。 (五)乙方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庶免影響工作之履行。 (六)乙方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 (七)乙方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加強與培養校園霸凌防制意識。 乙方如違反前項各款之任何情事,致甲方利益受有損害,乙方應依法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考核:依甲方「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乙方年終考核考列丙等,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 終止契約。除考列丙等原因係因違反甲方所訂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規定之各款情事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外,餘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一、獎懲: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甲方所訂之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職業災害補償: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職業災害之補償。 十三、保險:甲方應於乙方聘用期間,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爲其加入勞保及全民健保。 上述乙方負擔之費用,由甲方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十四、年終工作獎金:視用人經費及年終考核結果,比照甲方編制內職員,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惟甲方用人經費遇有困難時,得酌減之。 十五、職務加給: (一)乙方經甲方用人單位認定任職職務確須具特殊專長能力者,得依本校校聘人員各類加給標準,核發職務加給並自第一級起支。 (二)乙方如有支領職務加給,每年應於年度結束前,由用人單位視其工作表現與貢獻度評估是否續領,提送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除年終考核為甲等以上者得逐級調升外,評估結果得維持原領級數、調降級數或予以停支,並自次年一月生效。 (三)乙方如有支領資格條件變更、職務異動或工作內容調整之情形, 用人單位應重新評估支領資格。 十六、福利: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之保障。 (二)請領甲方識別證與校內汽機車通行證。 (三)依甲方之規定使用各項公共設施及參加校內文康活動。 (四)入股甲方員工消費合作社。 (五)參加甲方公教優惠儲蓄存款。 (六)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十七、性平事項: (一)甲乙雙方應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及教育基本法規範。 (二)乙方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乙方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乙方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款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五)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屬實者。 3.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者。 4.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 (七)乙方於受僱期間如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行為之情事,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之一規定程序辦理。 (八)乙方如有前二款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通報、處理及利用,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乙方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九)甲方依前款約定辦理通報者,乙方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八、契約終止: (一)甲方得依所訂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或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九點經相關會議認定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二)乙方欲終止契約時,若無不須預告甲方之情形,應依甲方所訂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九條之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辦妥離職手續;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 (三)甲、乙雙方應遵守本校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中有關迴避進用之規定,且乙方應具結非屬上開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後附具結書),如有具結不實情事,甲方得終止契約。 十九、業務移交:甲方調整乙方所擔任之工作或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管之事務及物品辦理移交。如未辦妥移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 二十、資遣:甲方終止契約時,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與資遣費,其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計算。 二十一、退休: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退休金(外國籍人士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相關退休事宜。 上述乙方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費用,由甲方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四、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甲方(人事室)、甲方用人單位及乙方各執一份。 ※附註: 1.乙方之前曾因他案與甲方簽訂聘用契約書,其聘期與本契約書聘期重疊時,前契約書在本契約書生效時同時終止。 2.本契約書制式內容係經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通過生效,不得擅自更動,如被更動,本契約書視為無效。 立契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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